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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对方打成“耳膜穿孔” 两审法院:不当得利
2022-05-12 15:40:34 来源: 扬子晚报网

业主刘某和物业员工发生冲突,将对方打成“耳膜穿孔”,在派出所调解后,他支付了9400元,双方达成和解。没想到,刘某随后将伤者起诉到密云法院,认为这9400元属于对方“不当得利”。密云法院5月12日发布消息说,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事情发生在去年1月。业主刘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员工赵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将赵某的左耳打伤,致后者耳膜穿孔。随后,物业公司报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付给赵某 9400元。次日,刘某到物业公司将9400元转入了第三方公司账户,之后赵某从该公司账户取得这笔钱。去年3月,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赵某起诉到密云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全部钱款。

刘某说,他当时是被赵某敲诈勒索,赵某还使用了软暴力威胁。刘某表示,赵某说耳朵受到损伤,他害怕因此而被行政拘留,所以才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和对方达成和解。刘某自称,他曾到赵某就诊的医院调取病历,发现并没有赵某的就诊病历,也没有赵某支出过医药费的凭据。刘某认为,赵某虚构事实,这些钱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赵某完全不同意刘某的说法。据赵某说,事发当晚,二人因为停车位及车位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他的左脸几下。后来二人报警。警察让赵某先去医院看病,医生诊断是耳膜穿孔。回到派出所后,赵某把医院的诊断证明给刘某看,双方之后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双方陈述,法院认为,可以证实二人发生过纠纷并且存在肢体接触。刘某将协商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去派出所签和解书。无论刘某是基于恐惧受到行政拘留的原因,还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协商,他的转账行为都是真实意思表示,赵某取得这9400元属于合法。

根据双方发生冲突以及达成和解的过程来看,法院认定,刘某向赵某支付的款项属于双方约定用于一次性解决争议的赔偿款项,刘某要求赵某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密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要件:

(1)无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导致取得利益不合法,需要返还;

(2)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只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既可以是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也可以是负担债务的消极减少;

(3)他方受有损失。可以是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原有债务的增加;

(4)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

标签: 密云法院 耳膜穿孔 两审法院 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 jkl2